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樊荣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8-05 21:11)    点击:298

 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?

 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:

  (1)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,如购买匕首、寻找棍棒、绳索等;

  (2)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,如准备斧头砸门,准备锯错撬锁等;

  (3)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;

  (4)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,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。

 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:

  (1)事先踩点,调查犯罪现场,调查被害人行踪等;

  (2)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;

  (3)勾结、集结共同犯罪人,进行犯罪预谋。

  现实生活中,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樊荣律师提供“交通事故  婚姻家庭  刑事辩护  损害赔偿  合同纠纷  劳动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樊荣律师,樊荣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樊荣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249991620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樊荣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南宁律师 | 南宁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樊荣律师主页,您是第29132位访客